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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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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福:

原告郭高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郭高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郭高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内蒙古爱博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百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爱博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银茹:

本院受理原告菅雄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刘海庆、黄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海庆、黄海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为其向第三人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38564.11元,支付上述代偿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8564.11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利息共计15690.8元),上述两项共计54254.91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赵义、张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义、张永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为其向第三人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23226.73元,支付上述代偿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3226.73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3日,利息共计9090.4元),上述两项共计32317.13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李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范雪锋诉被告李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喜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雪锋借款本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喜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张文洪:

本院受理原告赵根旺诉被告张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胜与被告刘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黄永胜退还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张月青:

申请人刘志刚与张月青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已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月青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大道通达驾校以北110国道以南霍寨村金峰领域A1号楼4单元302号的房屋,评估价为718052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610344.2元,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518792.57元,于2022年1月6日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518792.57元,该房屋有抵押,抵押金额为20万元,我院已用拍卖款代偿给抵押人张上游,拍卖佣金2593.96元已支付拍卖公司,执行费3767元。因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我院给被执行人留存5-8年租房费用6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到,我院暂时将60000元提存,该案申请人本金15万元,利息截止2022年1月6日为14万元,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共计11879元,以上共计301879元,我院已支付申请人252431.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杜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共计20703.17元,并以尚欠代偿款2070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霍富民、景素荣:

本院受理的李改云申请执行霍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霍富民、(共有人景素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住宅商业1号楼5层边50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景通估字(2021)第0239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住宅商业1号楼5层边503号房屋市场价值708155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162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霍富民、(共有人景素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住宅商业1号楼5层边503号房屋,评估价为708155元,一拍的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601931.7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6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二拍的起拍价为511641.987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斯琴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斯琴毕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斯琴毕力格偿还购买勇猛牌收割机欠款34450元。2、要求被告斯琴毕力格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马玉花:

申请执行人马玉花被执行人翟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翟继花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翟继花的异议申请。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张平元、李小军、杨海军、乔玉琴、张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平元、王丽明、何伟明、李小军、杨海军、乔玉琴、张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生效。因原审被告王丽明、何伟明不服(2021)内06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我院(2021)内06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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