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原告因考虑到其单位可能会在今后给名下无房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故借表弟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以表弟的名义交纳了房屋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后在按月偿还贷款的过程中,原告发现每月自己偿还的贷款随即便被表弟取走,并没有用于偿还贷款,同时表弟欠了大量外债,经常有债主上门,后来表弟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将表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表弟为其办理房屋的网签更名和过户手续。
法官评析:
房屋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仅有网签备案手续,所以原告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网签更名手续的办理主体为开发商,而不是个人,其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本身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配合办理过户更无从谈起,该项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经承办人做了大量释明工作后,原告对于法官所说问题均表示理解,对于自己贪小便宜反吃大亏的做法表示懊悔,自愿申请了撤诉。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