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丹吉林讯2017年1月23日,被告李某以归还所住房屋银行贷款为由,从原告姜某处借款5万元,李某给姜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期为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但李某一直未向姜某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姜某向李某及李某的丈夫张某多次催要无果。2018年5月28日,姜某将李某、张某诉至阿拉善盟阿右旗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姜某归还借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向原告姜某所借的5万元钱,李某的丈夫张某没有签字,也不知情。被告李某在借条上备注称用该笔借款归还所住房屋银行贷款的说法并不属实,李某及其丈夫张某所住房屋系张某用其住房公积金归还的房屋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拖欠姜某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应当归还。关于李某借姜某的借款是否用于归还购房贷款以及张某是否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所称用该笔借款归还住房贷款并不属实,李某、张某的住房是张某用其住房公积金归还的房屋贷款;李某所借的5万元,张某没有签字,也不知情。原告姜某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李某所借的5万元用于了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姜某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5万元借款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应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姜某支付所欠借款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某支付所欠借款5万元;驳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故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这也符合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5万元借款系李某一人所借,张某在李某借款时并不知情,也无证据显示张某在本案中取得收益并用于李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应属李某的个人债务,张某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