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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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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露: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霞诉被告赵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小霞借款本金23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24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诉被告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返还合作收益款4364300元;二、判令被告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912400元;三、判令被告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赔偿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陈俊来、袁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来、袁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19481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邬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明诉被告邬永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宋晓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熙城国际别墅房屋改造工程施工剩余款项12600元;2、请求被告支付租赁费27009.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刘东健:

本院受理原告李丰法诉被告刘东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安小平、安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海与被告安小平、安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21)内06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福海偿还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安军平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福海其他诉公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4.82元,由被告安小平、安军平负担5800元,由原告福海负担11154.8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闫套伐:

原告王利娜诉被告苏飞,第三人闫套伐、闫先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利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王利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乔翠林:

本院在田晓丽申请执行乔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0602执29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乔翠林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号:2002151102S50000011123)及(2021)内0602执29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内蒙古金典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韩文华诉你、贾志强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2359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3590元为基数,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1日暂至2021年9月28日按LPR计息,金额为44360.89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工程造价鉴定费5000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份,被告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将木材库房建设施工工程承包于被告贾志强。2016年8月26日,被告贾志强将其中的钢结构库房施工工程转包给被告文成海。2016年8月27日被告文海成又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金川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1万元,付款方式为:施工期间先支付384000元(以位于四子王旗盛唐豪庭小区一套128平方米房屋,折价384000元抵定工程款),剩余费用在完工之日一次性付清。原告承包的钢结构主体工构主体工程已完成,其他部分工程因被告未给付工程款停工,但原告施工的钢结构主体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内蒙古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签订意见书》,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223590元,另花费鉴定费500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撤诉,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任何款项。被告迟延给付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被告除支付工程款外,还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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