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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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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瑞、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四四诉被告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郭瑞瑞、张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林州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就(2021)内0105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胡小平:

本案受理原告刘俊娥与被告胡小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

王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瑜与被告丁梦洁、王宏宇、王瑛、王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

贾巧女、田成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巧女、田成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巧女、田成良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7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

吕万鹏、刘畅: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吕万鹏、刘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吕万鹏赔偿原告张建国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畅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万鹏负担。如果被告吕万鹏、刘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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