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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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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内蒙古建发建筑物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797162970K),将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 191000307980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声明作废。

君英手机连锁美林店将税控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499200844297,声明作废。

将内蒙古圣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2年1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建华(呼劳人仲字[2021] 802号)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二楼西南角仲裁立案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20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1924.5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23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的20%的工资差额6800元;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交付申请人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二项至第四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其他事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成)、自然人股东李林成、刘长武:

本院受理康志强、蔡恒、刘俊生、康喜、孙九高、郭守义、郝素清与你(单位)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日已注销)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包九劳人仲案〔2021〕257号、258号259号、260号、261号、262号、263号)。我院于2021年11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缺席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2年1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彩霞(呼劳人仲字【2021】800号)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二楼西南角仲裁立案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工资3109.9元、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20%的工资差额5600元、2021年6月至7月16日的工资6059.5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4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11日

■仲裁公告

四川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政):

本院受理孙朋飞与你(单位)四川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包九劳人仲案〔2021〕266号)。我院于2021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九劳人仲案〔2021〕26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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