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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锋、杨俊枝、赵连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锋、杨俊枝、赵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闫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白桂莲与被告闫志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郭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郭亮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3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1日

刘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路玉珍诉被告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路玉珍借款本金人民币8283.33元;二、驳回原告路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刘艳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宋亚茹:

本院受理原告郭潇琪诉宋亚茹抚养费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高金兰、顾二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高金兰、顾二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顾二保、高金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5492.44元,本息共计65492.44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8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1日

王冠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赵丽伟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过户义务,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辫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张晓钰: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法庭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李金刚、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依法做出案号为:(2020)内01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因原告刘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20)内0121民初2393号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请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将依法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1日

乔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乔福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1日

连君:

本院受理原告魏三文与被告连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张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做出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因被告朱聿飞、王红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将依法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马忠全、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永亮诉被申请人马忠全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59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马忠全在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5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枝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鸿益运输有限公司、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刘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李新枝于2021年12月30日就被告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李新枝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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