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声明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第1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76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被告田宝军、陈素清、贾志君、娄君芳、黄全柱、董彩霞、贺继玉、辛改枝、翟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宝军、陈素清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28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0107.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田宝军、陈素清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支付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张乐君、谭玉河、呼和浩特市锦鼎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小瑞、马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祥发钢材经销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278号、(2021)内0104民初2279号、(2021)内0104民初2281号、(2021)内01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段金栓、张文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9月29日,逾期利息为36442.9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安青春、李慧、吕满清、张海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李东胜:

原告张宝和与被告李东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东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宝和返还不当得利款2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董亚师、周保强: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周保强、董亚娜、邢丑龙、赵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保强、董亚娜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50000元.二、被告被告周保强、董亚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103682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51元,由被告周保强、董亚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