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声明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第1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76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高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偿还利息2170.98元;2.请求判令被告高耀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计11145.64元;3.请求判令被告高耀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高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2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张慧娟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王俊枝、贾福锁、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俊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偿还利息1310.99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俊枝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计13507.59元;3.请求判令被告王俊枝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王俊枝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贾福锁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姚三萍 (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40310602X):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强与被告姚三萍、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5内返还原告杨志强借款6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柴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姚三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安春灵: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史文超、安润奎、金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润奎、金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90000元。二、被告安润奎、金海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56945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史文超、安春灵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贵任。案件受理费8861元,由被告安润奎、金海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