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初一: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吉日木吐超市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42号
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初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吉日木吐超市所赊购的货物款14668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吉日木吐超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叶福健:
本院受理原告四平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解除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解除原告四平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福健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银河绿洲-雅居5栋2单元502室认购协议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包青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王图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高洁诉被告梁素娟、吕永哲、第三人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撤4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吕高洁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1民终218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盛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林格尔县永强德顺源饭店、第三人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乐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