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力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性,而专家论证意见书则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邀请知名法学专家,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支持本方观点,并试图说服法官朝着自己期望的方向裁判,专家法律意见不属于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类型,也不属于表达当事人意见的诉讼文件,它虽然不是证据,不具备诉讼证据能力,但其影响力不可低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其结果显示大约有69%的法官会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10%的法官向领导汇报,只有少数法官对专家意见置之不理。
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出现其实是中国法治快速发展的今天所必然出现的产物,调查发现,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法官断层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年轻法官进入法院几年就开始办理大量案件,在基层法院,工作3年以上的法官大多已经是法院的办案骨干力量。这些年轻法官尽管都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毕竟办案经验不足,加上近年来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特别是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应对能力显然不足,这就导致了当事人不得不请专家帮忙分析案情寻找权威的法律支援,而恰巧这种专家性质的分析仅仅有利于一方,造成给审判一定的误导后果,其中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案最为显著,而没有被认定过基本模式的专家论证形式却多种多样,其所导致的问题也频频出现,这也使得专家论证意见书不被正视而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价值。
同时,组织专家论证并非无偿,往往都是背后有着很大的经济利益,能让法学专家给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当事人也不是普通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有着相当的经济实力或一定的社会地位。除个别情况外,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往往都是出具给这些人的,变成了“有钱人的特权”,这使得司法公正由于有偿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变得不太容易实现,这也是专家论证意见书最为普遍、争议最大的症结所在,出现了专家论证意见书犹如“洪水猛兽”一般被某些法官避之不及或者心怀芥蒂、置之不理的现象,所以我们应该为其找个“出口”,引导其名正言顺地出场,也让法官们达成共识,以恰当的方式去对待。
笔者认为,专家论证需要“三化”,即“合法化”、“程序化”和“幕后化”。
专家论证意见书需要“合法化”,在国家独立审判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完全到位、律师的执业环境尚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关系尚未真正形成的背景下,任何程序都应该有法可依,既然诉讼出现了诸多问题,就更应该从正面来给出相应的回应与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就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出台了文件,明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专家咨询委员的任期、联系机构、提请咨询和论证的程序、经费保障等。而“应邀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咨询”,是专家委员重要的履职方式。法院可以效仿这种模式,从法律层面认可专家论证的存在,并且积极鼓励建立每个法律领域每个区域的专家库,利用好互联网先进技术,解决疑难或偏远地区的法律问题,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难题。专家意见书究竟是否会影响到审判结果,这还是要法官说了算,但如果法官仅仅因为权威而放弃自己的主见,盲目听从,那问题很可能在于法官,而非专家法律意见书之过,而法官对专家意见书的参考和鉴别,也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因为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更严密地论证其判决的正确性,要以理服人,以事实和法律驳倒专家们的观点,这也是认可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必要所在,“兼听则明”,专家论证,对促进和谐司法无疑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非单纯的对立。
专家论证意见书同样需要“程序化”,倡导程序正当的司法诉讼中,只有正当的专家论证程序,才有专家论证意见书最正当的“出口”,也可以在程序方面保护专家们不受社会舆论的质疑,类似走司法鉴定程序一样,应由法院或第三方机构独立组织论证,指定专门的专家论证团或随机从专家库调取专家来对案件进行探索研讨,从原、被告两个方面都出具相应的意见供审判时参考,同时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研究建立“专家证人”制度,让专家论证赋有证据力,凸现程序价值,在证据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并寻求法院相应的应对理念和措施,这样一来,既可以确保司法独立性,还能保证此番专家论证的真实有效性,避免出现只有专家签名而具体案件讨论中专家并未真正参与这样质疑专家论证意见书真伪的“乌龙事件”,只有这样,才能将专家论证优势发挥至极。
专家论证意见书要保持“幕后化”。咨询专家可以增强法官对于案件判断的确信度,并可能通过法官自由心证转化为裁判理由,但最终的判断是由法官作出的,因此,专家意见不应像证据一样公开进行,而是限于内部咨询更为妥当。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多种的,既可逐个当面电话、电邮交流的方式,也可召开专家论证会集体论证。但专家的各种意见应当归档保存,并不对外公开,咨询的过程也不宜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这样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独立,并且同时保护专家免受不必要的责任追究。
通过以上对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定性、产生原因以及合理化建议的阐述,我们应当承认,专家论证意见书在我国目前司法环境、法官素质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尚具有一定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相对的合理性,这还需要今后不断的探索研究。只有在上层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进行“合法化”、“程序化”和“幕后化”的改进,使其具有证据力或对其参考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而就目前来说,从法院自身来讲,法官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要有个正确认识,如果分析论证符合逻辑、有理有据的,还是要充分考虑借鉴吸收;从法院外部来讲,法学专家在发表专家法律意见时,要持格外审慎的态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专家论证意见书应有的价值,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迈进“添砖加瓦”。
(作者单位: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