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利宁:
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利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利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213932.29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13932.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利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8500元律师费;三、被告马利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函保险费3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查封你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42栋1701号房屋,本院予以准许,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王建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强借款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建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白春芬、张荣臻:
本院受理王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56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徐二明、王润芝、张荣臻、白春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109183元;2、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7969元,由被告徐二明、王润芝、张荣臻、白春芬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荣臻、白春芬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俊伟:
本院受理陈慧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79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慧娟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至付清为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俊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