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所:
本院受理原告丁淑伟诉被告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常清、金所,第三人内蒙古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丁淑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1377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淑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偿还原告张芳芳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高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郭美英与被告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伍仟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为止。现暂从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9日、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每月本金利息为18.13元,共21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自2020年11月9日至结案期间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讨债通信费、食宿费、精神损失费,截止至2021年11月9日,共计30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翟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春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美特流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富美特流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至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富美特流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