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薄二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薄二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尚兴存、杜会忠、郭如芳、白如雪、张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以下简称蒙商银行)诉被告尚兴存、杜会忠、郭如芳、白如雪、张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白玉、苗瑞、马丽、刘云飞、柳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以下简称蒙商银行)诉被告白玉、苗瑞、马丽、刘云飞、柳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马国铨: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祥发钢材经销部与被告马国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刘虎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魁诉刘虎龙(2021)内0125民初19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虎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琴与被告刘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0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连财、张彩青: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支敏、张财旺、支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赵勇:
本院受理胡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苏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霞诉被告苏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766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773天,共计25766元;自2018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共计404天,共计8641元;利息共计34407元。以上暂共计:8440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包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武诉被告包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桂武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8700元及利息95973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桂武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平诉被告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张占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平工程款45697元;二、驳回原告张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芷铭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王岩龙:
本院受理宋冠楠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岩龙在本判决书生效30日内配合原告宋冠楠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公园世家铭座综合商务楼(即天骋公寓二期综合楼)11层1107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王静:
本院受理冀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冀萍报13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