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飞、张俊威、白锦君: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飞、张俊威、白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金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金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段亚平、段东亚、刘生荣: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185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亚平、段东亚、刘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段亚平、段东亚、张海生: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090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亚平、段东亚、张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赵秀丽、燕国华、曹明、胡金翠: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90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秀丽、燕国华、曹明、胡金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张金玲、丁永强、张建武、张建文: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233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玲、丁永强、张建武、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祁慧军、祁慧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