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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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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吕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22605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260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杨喜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华、李红艳诉被告杨喜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55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邵伟、王永红:

原告杭锦后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伟、王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伟、王永红欠原告杭锦后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还贷款16667.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7元,由被告邵伟、王永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吴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郝文海、马荣荣、郝胜利、吴丽平、高满河、张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薛亮:

本院受理原告杜虹与被告薛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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