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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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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高俊英:

鉴于您已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远鹏香林郡小区3号楼1单元1103号的房屋转让于杨晓玲。请您务必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与受让方杨晓玲一同到远鹏小区产权办公室,办理上述房屋转让确权审核手续。如到期仍未办理的,办事处、居委会与远鹏公司将依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2021]2-29)文件的精神,根据受让方提供的房屋已转让的相关材料,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直接办理到买受人名下。若您对上述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您的书面异议材料提交到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交产生的不利后果,都由房屋转让人承担。

产权办公室:玉泉区范家营一路远鹏星河国际佳苑1号楼5层。

电话:16604879293(产权办公室)

特此公告

公告人:杨俊武2021年12月22日

■公 告

科尔沁左翼中旗鑫鑫超越煤炭经销部开户银行: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龙山信用社,账号:3503801220000000022096,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0003869702、0003869704、0003869705、0003869706、0003869708、0003869709、0003869710、0003869711、0003869713、0003869714、0003869715共计十一张因保管不善不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科尔沁左翼中旗鑫鑫超越煤炭经销部2021年12月22日

■解除合同声明

内蒙古旺乐视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9月,你公司与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新华东街君豪国际广场3楼-5楼商铺,但至今一直未进场装修。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15.5……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我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我公司通知贵公司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特此公告声明。

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日

■遗失声明

梁庭睿《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7年1月5日9时58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母亲:张欣然,父亲:梁敬华,出生证编号:Q 150067909,声明作废。

2021年12月22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永胜与你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鄂仲字第0472号],我委已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鄂仲字第0472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477—8379483。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

■更 正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发的申请执行人南茹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海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2019)内0602执恢151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海岩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115963)房产过户给买受人杨智抵偿借款本金166万元及利息)更正为(2019)内0602执恢151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海岩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115963)房产过户给买受人杨智抵偿借款本金1327967.09元)。

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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