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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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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利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88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赵兰锁: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诉赵兰锁(2021)内0125民初18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兰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王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边美林诉被告王建中、田咏平、高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建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边美林借款965000元;二、被告田咏平、高羽对被告王建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咏平、高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中追偿;三、驳回原告边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边美林负担350元,由被告王建中、田咏平、高羽共同负担1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内蒙古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英春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绿之源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一案,被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贵院依法将(2021)内0602民初2546号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内蒙古砼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砼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冯尚荣、刘月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旺、尚高飞、杨占彪、赵治中、刘占晓、董虎旺、程岗、冯尚荣、王称心、冯占荣、刘月正、董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见东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苗见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苗见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宝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王海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王海宝。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贺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便兰诉被告贺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便兰支付钢材款532350元:二、被告贺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便兰支付逾期给付钢材款利息(以本金53235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4%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孙便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查方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官亮与被告查方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16万元及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截至2021年10月13日产生利息共计4654.2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彦平与被告张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杨继:

本院受理原告黄银柱与被告杨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银柱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97129元。二、驳回原告黄银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黄银柱负担54元,由被告杨继负担31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梁前柱、樊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梁前柱、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9566.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0964.21元,本息共计70530.31元(利息截至2021年4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张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35131.32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为5277.89元;2021年5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5131.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11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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