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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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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那音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包那音台、高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6467号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61861.14元及利息61709.43元,本息合计:123570.57元;2、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爽:

本院受理原告孟鑫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鑫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王爽自2021年6月24日起(起诉之日)给付原告孟鑫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苑清彬、穆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鞠志杰、宋君、苑清彬、穆晶晶、王世强、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刘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明诉被告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驳回原告张利明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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