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致:水语青城小区业主
2012年5月10日,我公司与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水语青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16年。在我公司服务期间,小区有部分业主尚未向我公司缴纳物业费、垃圾转运费。现我公司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内蒙古家家和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请水语青城小区业主接到本公告后,将所欠款项直接支付至内蒙古家家和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通知同时作为我方与债权受让人的催款通知!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21日
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债权申报公告
2021年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303法清(预)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303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组长为任慧芳。
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清算组联系人:郑洋律师 电话18747113617
邮箱:18747113617@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敕勒川大街绿地蓝海大厦B座701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2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
(2013)临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
我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河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现通知你们,将你们拖欠我公司的债务及垫付费用,全部转让给彭博。
通知人(债权人):巴彦淖尔市昌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靳海鸣:
本人刘小峰与王鹏协商一致,将靳海鸣欠本人的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5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靳海鸣未履行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全部依法转让予王鹏。现向靳海鸣通知如下:靳海鸣自本人刘小峰通知之日起应当向债权受让人王鹏支付(2014)东民初字第45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靳海鸣未履行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诉讼费),不再向本人刘小峰履行上述义务,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小峰2021年12月2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热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冠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1〕25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2时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王冠儒(回劳人仲字〔2021〕254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200元整。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科农汇农业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02M A0Q 1FCB3Q)股东会决议解散合作社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到本合作社申报债权。
呼和浩特科农汇农业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1年12月21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御华餐饮贵宾楼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 A0P8A8F47,声明作废。
乌兰察布市诚信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M A0M YM AU1E)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合同章遗失,声明作废。
李建平将新城区和祥铆焊加工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纳税人识别号:150221198708294414,声明作废。
内蒙古中山软件专修学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遗失,证号:115010320000400,声明作废。
将东胜区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的财务章、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羊园将税务UK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7901316868,声明作废。
新城区靓车会汽车服务部不慎将原单位新城区鑫车族汽车服务部的公章、财务章丢失,特此声明,原印作废。
2021年12月21日
■公告
魏润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0050465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罚款人民币七万元(¥:7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00元);3、没收魏润生中医医师门诊所名片五十张、血压计一台、听诊器一台,中药十一箱,中药抽屉五十八个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玉泉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法决定书》(玉卫医罚[2021]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地址: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小区北门,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仲裁公告
临河区神农粥语快餐新华街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燕、蔡二军、白昊强、张春林、孙玉生、许鹏、王晓成、王雅萍、范智光、李秀芳、武东、孙富旺、张俊林、张进成14人与你单位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经营者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2)21号—(2022)3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