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6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知民初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知民初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曹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炳章与被上诉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西乌素图社区居民委员会、曹斌、韩宝元,原审第三人王表珍、韩瑞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1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知民初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兰乐、段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后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826民初37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段志平、兰乐:

本院受理原告郝后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826民初37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薛二明、姚志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郭建军:

本院在执行赵玉山、赵小青申请执行郭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

周长春、安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马海瑞、呼和浩特青谷云河饲料有限公司、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周海燕、李建军、李云清: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呼和浩特青谷云河饲料有限公司、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四子王旗蒙珍汇草原旅游接待中心、黄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金峰餐具消毒中心诉你们与李媛媛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孙东武: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孙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6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杨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彬诉被告杨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付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清诉被告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媛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国清19890元;二、驳回原告赵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吕素娟、倪汉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素娟、倪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王震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震宇、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建军、常爱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常爱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左罗、贾玉更:

本院受理原告龚洪凤与被告左罗、贾玉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洪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准许原告龚洪凤撤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安秀卿诉被告苏和、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422号、(2020)内0102民初24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解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与被告解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支付货款40304元及违约金(以4030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解国伟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2民初6707、6708、6709、6714、6715、13040号原告高建军、杨俊平、于水英、马香国、钱金柱、康丽忠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现六案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707、6708、6709、6714、6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建军、杨俊平、于水英、马香国、钱金柱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移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俊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与被申请人郝腾飞、张秀秀、李俊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7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李克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宇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克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原告王向宇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力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王宇哲: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宇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宇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塞外安居新城S7办公楼二层、三层腾退,返还于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王宇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31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宇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刘育铭: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奥捷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育铭、赵红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奥捷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86987.5元。二、被告赵红宽、刘育铭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杨旭:

本院受理原告高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三英借款14000元,并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高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闫二拴: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诉被告闫二拴、吴霞、刘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闫二拴、吴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维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敖特根其其格、崔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阿拉腾苏和、塔娜花、沙日那其其格、李爱虎、图布兴、阿拉腾图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卫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海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海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佟海全、海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佟海全、海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王兴江:

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兴江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7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