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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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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催收通知承担担保责任通知

借款人:马化文

保证人:内蒙古金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保证国家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按照2010年3月17日贵方与我行签定的内呼联(房)字[2010]第00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该合同下的债务己全部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借款人尚未向我行偿还到期应付款项。

截至2021年11月21日止,贵方尚未偿还的款项为:本金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捌拾叁元肆角玖分、利息(含罚息)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元贰角捌分。

请借款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自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清偿所欠本息以及其他款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我行现要求保证人依据该合同立即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我行将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院、公安、纪委监委等司法途径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此外,若有确凿证据证明你方存在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我行有权以涉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及其他相关罪名追究你方的刑事责任。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

2021年12月14日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承担担保责任通知

借款人:内蒙古民正机电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国家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按照2002年7月25日、2002年8月26日借款人与我行签定的2002年[联]字第32号、2002年[联]字第34号号《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抵押借款合同》,以及按照2002年9月13日借款人、保证人与我行签订的2002年[联]字第38号《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在上述合同下的债务己全部分别于2003年7月23日、2003年8月26日以及2003年9月13日到期,借款人尚未向我行偿还到期应付款项。

截至2021年11月21日止,借款人尚未偿还的款项为:本金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柒佰壹拾陆元陆角整 、利息(含罚息)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玖拾叁元叁角柒分。其中,借款人在2002年[联]字第38号《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款项为:本金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利息(含罚息)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肆拾壹元贰角整。

请借款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自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清偿所欠本息以及其他款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请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立即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我行将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院、公安、纪委监委等司法途径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此外,若有确凿证据证明你方存在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我行有权以涉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及其他相关罪名追究你方的刑事责任。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

2021年12月14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12月13日股东会决议,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张杰栋200万元,王罡255万元,杨瑞林45万元)减至200万元(张杰栋80万元,王罡102万元,杨瑞林18万元)。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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