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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海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明与被执行人王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景观花园6号楼5单元5楼东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143021900598)予以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拍卖报告书[锡盟恺信估字(2021)第1835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于公告期满日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侯联军、梁春梅、丁海利、王永燕、侯银威、康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侯联军、梁春梅、丁海利、王永燕、侯银威、康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明义、张清义、张乐义、王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义、张清义、张乐义、王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马文在:

本院受理原告段龙龙诉被告马文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

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新诉被告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维东、高耀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丁冠芳: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龙、赵世荣、尚慧英、武根换、武勇峰、贾瑞莲、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刘雅静、张国河、张慧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告刘雅静、张国河、张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刘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李天翔、王改、郭占兵、刘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黄文均:

上诉人马志强与被上诉人黄文均、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宝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终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张宏丽、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张宏丽、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宏丽偿还借款本金29900.12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宏丽偿还利息0元,罚息7529.34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张宏丽向原告支付15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0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张宏丽: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刘龙龙、罗俊英、何二龙、张利荣、张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龙龙、罗俊英偿还借款本金59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龙龙、罗俊英偿还利息238.19元,罚息15514.79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刘龙龙、罗俊英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何二龙、张利荣、张宏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0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王兰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兰平与被告桑义峰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托雅桑德拉诉被告双喜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霍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亚青诉被告霍建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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