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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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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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展旦召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张凯、白丽、刘二强、张淑清、刘强、张咏梅、周令康、马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杨瑞萍、鲍永平、鲍俊峰、吴春梅、张文英、关俊兰、吉日嘎拉图、黄景明、郭美玲、鲍平、鲍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朱兵、刘云、郭世军、王永平、乔军、王彦龙、李怀军、郭小岗、梁飞、白鸿英、王燕梅、李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段淑琴、张勇、段富生、候虎平、高海青、杨增荣、刘瑞强、张飞龙、鄂尔多斯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1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肖景忠:

本院受理原告韩英与被告肖景忠、铁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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