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音察干讯近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和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一起来到被告人郭某某的家里,在炕头上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庭审。
5月27日晚11时3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208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在与对面由北向南侯某驾驶的北奔牌重型半挂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郭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
郭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无法到庭受审。考虑到这一状况后,办案法官上门在其家中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对判决没有异议,并表示不上诉。
(姜艳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