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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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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达福白拉: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6848号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达福白拉、孟结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欠款12865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12967.92元(12865元×2%×44个月+12865元×1.28%×10个月),本息合计25832.92元;二、要求被告自2021年6月16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本息偿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侯俊满:

本院受理原告刘颖诉被告范国军、第三人侯俊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刘颖与被告范国军之间关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王府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 (房权证号:蒙字第154021200001号)的买卖行为有效;二、被告范国军、第三人侯俊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刘颖办理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王府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房权证号:蒙字第154021200001号)的过户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郭翠籽、张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郭翠籽、张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老根、段最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5日的借款本金4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老根、段最弟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起始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老根、段最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四、被告张老根、段最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公告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将本案改判为被上诉人穆瑞强、苏美英、郭翠籽、张文林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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