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张海艳张菁)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如果发现他人遗落的财物时,应提醒司机或将财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切勿存有贪占小便宜的心理,否则极易构成犯罪。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9月2日凌晨,王某某在东胜区某KTV门口打车去往美食广场途中,发现车辆后座有一部小米手机,遂心生歹意,在下车时趁司机不备,用外套将手机包裹起来拿走。公安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将王某某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3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手机扣押,后向被害人徐某(系该车上一名乘客)发还。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在出租车上捡到手机时,主观上明知是其他乘客丢失的;客观上,前一个乘客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出租车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有暂时保管的权利和义务。王某某趁出租车司机不注意,悄悄将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且涉案手机价值较大。据此,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愿意接受处罚,且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遂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