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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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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牛立国丢失由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万锦云锦2-2-601号的购房款收据,2021年11月16日,收据号2314856,金额:312280元,声明作废。

新城区新胜达电子产品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15282419800126421501)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特此声明。

不慎将韩宜辰的出生证丢失,出生证号:T150241229,声明作废。

王丽霞不慎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达尔登路水岸华庭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0501室购房收据及临时购房合同遗失,特此声明。

李春晖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官证号:052877,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T467挂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6002213,声明作废。

2021年12月7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王超:

你与内蒙古华电玫瑰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固定三年:2017.11.1-2020.11.1)已于2020年11月1日到期。你在合同履行期间:2017年培训43天,出勤0天;2018-2020年出勤仅54天。公司通知,与你的劳动合同已解除。

对于你缺勤期间所领取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公司保留追究并要求返还的权利。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周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工作交接等事宜。

内蒙古华电玫瑰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


仲裁公告

郑慧钧  (身份证号150424197202060018):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苏振泉(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悠品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及你之间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4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一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你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开庭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一楼102室,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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