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涉嫌犯盗窃罪,于10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21年五六月份,被告人田某、李某先后3次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彭某家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物品出卖获利。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田某、李某、林某再次来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户人家实施盗窃时,李某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入室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李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