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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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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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奇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峰与被告郝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郝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晓峰借款本金1433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马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4元,由原告马晓峰负担542元,由被告郝奇平负担586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赵伟、何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何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5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李凯强、张媛媛、刘东东、郭春燕、王永胜、周淑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强、张媛媛、刘东东、郭春燕、王永胜、周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董文奎、李春梅、董文胜、张东林、乔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奎、李春梅、董文胜、张东林、乔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包头市和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和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杨忠、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李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芳与被告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杨喜春:

本院受理原告吕学敏、张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2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张泽阳:

本院受理原告韩璐璐诉被告张泽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泽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韩璐璐工程款86400元及利息,以86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吴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二彩诉被告吴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华诉被告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张世华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园小区4号楼1单元1楼西户房屋的产权证书;二、被告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世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以购房款208349元为基数,按年息4.35%计算,自2008年7月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协助原告办理完毕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世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章加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靖不锈钢屏风尚欠货款914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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