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孟某、彭某、付某犯赌博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孟某、彭某、付某五人组织以“掏宝”形式的赌局。赵某为赌局的发起人和场所提供人,孟某和杨某为赌局中具体实施“掏宝”的庄家,彭某负责在赌局中“传宝”,付某负责在赌局中以100元整钱兑换90元零钱。参与赌博的人员达20人以上,五名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在赌博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孟某、彭某、付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五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故意伤害罪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孟某、彭某、付某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