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张煦佳艾婧越)很多人认为只有酒后驾驶汽车才会构成酒驾,如果骑电动车就不会构成犯罪。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1年5月13日,王某酒后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胜区时达世纪小区附近的道路时摔倒,致其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在接到路人的报警后,东胜区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经检测,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9.65/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且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东胜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装备完整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25公里,电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而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已超出有关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遂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东胜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聋哑人,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