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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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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桃:

本院受理原告常剑郁诉被告马先桃(2021)内0125民初1237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曹宝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皇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清与被告李瑞芬、郄喜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郄喜乐、李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永清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5911.88元。案件受理费3419元,由被告郄喜乐、李瑞芬负担。保全费1299元,由被告郄喜乐、李瑞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张忠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杨莉、内蒙古天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杨莉、内蒙古天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建、赵德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5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李玉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诉被告李玉福、牛有小、苏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兵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张兆兵面点款128257.78元并退还原告张兆兵保证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兆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线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付海亮、王飞、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广与被告付海亮、王飞、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杜二飞、王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杨文广与鄂尔多斯市鑫创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购买中石油充值卡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付海亮、王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文广1722160元及支付违约金516648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付海亮、王飞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张生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兰诉被告张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张生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玉兰借款本金693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9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冯俊花、白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俊花、白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贷款92415.65元,及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0月30日产生的利息为1324.62元)。合计93740.27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李江波: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白胜利因与被申请人徐海军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再1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德格吉日胡:

原告梁孟莲与被告德格吉日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阳光:

原告包斯日古冷与被告阳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包布和:

原告包小坤与被告包布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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