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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0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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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匠优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訾文秀、李萨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雹雷与被告内蒙古北匠优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訾文秀、李萨日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hhht-2020-j z24、hhht-2021-j z03的两份《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2、判决被告内蒙古北匠优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萨日那共同返还装修款10000元。3、判决被告訾文秀返还装修款34550元。4、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2700元。(以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8月11日,每日100元,共计127天计算)共计57250。5、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增加诉请申请书副本(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因装修过错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85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柯羽诉被告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被告晏峰、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被告晏峰、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柯羽货款1723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2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王珂: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王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海军支付人民币56918元及利息,利息以5691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开始,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陈春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胜诉被告陈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2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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