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奈曼旗王化英将土地证书丢失,土地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西侧(青山商城二层1区3号房)。证号:2020546号,土地面积:16.51平方米。特此声明。
王文煌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绿地之窗二期B6号楼6层603号不动产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金额:895803.00元,发票代码:1500173350,发票号码:01295986,特此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昌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22003349,声明作废。
呼和告特市新城区猎苑食品经销店不慎将税务登记证遗失,证号:150103197402062036,声明作废。
2021年11月24日
公告
张玉柱:
鉴于您已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远鹏星河国际花苑小区9号楼2单元2404号的房屋转让于祁四。请您务必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与受让方祁四一同到远鹏小区产权办公室,办理上述房屋转让确权审核手续。如到期仍未办理的,办事处、居委会与远鹏公司将依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2021]2-29)文件的精神,根据回迁房受让方提供的房屋已转让的相关材料,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直接办理到买受人名下。若您对上述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您的书面异议材料提交到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交产生的不利后果,都由房屋转让人承担。
产权办公室:玉泉区范家营一路远鹏星河国际佳苑1号楼5层。
咨询电话:16604879293(产权办公室)
特此公告
公告人:祁四
2021年11月24日
更正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上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钮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钮娇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10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应更正为“现依法向钮娇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3民初10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声明
兹有我村委狮子梁村村民徐守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602195409132402X,因与前夫林顺兴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徐守凤于35年前来我村委狮子梁村,徐守凤自愿与林顺兴登报解除婚约。
特此声明
清水河县老牛湾镇狮子梁村委会
2021年11月24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承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舒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一案(新劳仲案字〔2021〕585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1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