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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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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提存款通知

鄂尔多斯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企一报〔2021〕28号)文件要求,东胜区住建局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在未退费、划拨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1.47万元,因你公司至今未领取前述款项,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我处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持公司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本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存款领取人一份,我处留档一份,财务室备案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11月24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奇桦瑞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企一报〔2021〕28号)文件要求,东胜区住建局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在未退费、划拨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1.4万元,因你公司至今未领取前述款项,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我处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持公司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本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存款领取人一份,我处留档一份,财务室备案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11月24日

仲裁公告

张佰军:

本会已根据申请人内蒙古华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双方之间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2020)包仲字第0050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0)包仲裁字第221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昌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1022003349)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昌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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