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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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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提存款通知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企一报〔2021〕28号)文件要求,东胜区住建局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在未退费、划拨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万元,因你公司至今未领取前述款项,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我处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持公司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本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存款领取人一份,我处留档一份,财务室备案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11月24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鄂尔多斯市玄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企一报〔2021〕28号)文件要求,东胜区住建局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在未退费、划拨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6.615万元,因你公司至今未领取前述款项,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我处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持公司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本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存款领取人一份,我处留档一份,财务室备案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11月24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企一报〔2021〕28号)文件要求,东胜区住建局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在未退费、划拨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11.2279万元,因你公司至今未领取前述款项,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我处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持公司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本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存款领取人一份,我处留档一份,财务室备案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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