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牧骑迸发新活力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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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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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11月1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的出台,对解决自治区养老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十章80条,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应坚持的原则、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相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长期照护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强化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刚性要求。《条例》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明确了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具体内容。《条例》分别明确了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规定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服务、健康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安全指导和紧急救援服务、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人民调解服务、老年教育及文体娱乐、休闲养生等服务。养老机构主要提供生活照护服务、日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建立完善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相关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牧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保护、培训及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谩骂、虐待、殴打老年人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完善了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制度。《条例》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关保险、福利以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持续接受城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建立了志愿服务认定奖励制度。《条例》规定了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认证、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认定,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

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分别就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未依法办理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梁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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