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牧骑迸发新活力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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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3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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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2月4日,我们将迎来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为了加强宪法宣传,在自治区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本报开办《宪法大讲堂》栏目,旨在对读者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宣传教育,增强读者的宪法意识,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一条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内蒙古人大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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