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郭某自2015年5月15日起租赁原告李某的房屋一套。约定房屋租金每年18000元,被告郭某应于每半年时提前二个月支付半年租金9000元。租赁期内,被告郭某未如约支付房租。2020年7月20日,被告郭某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李某房租40000元。现租赁期届满,被告郭某已经搬离房屋,经多次催要,被告郭某拒不支付欠付房租,原告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郭某辩称,认可欠付4万元租金,但是现在没有钱。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郭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李某房租40000元,故被告郭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房租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