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凤通讯员李颖)近日,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恶意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其开出2万元的罚单。
今年3月,原告何某把被告董某告到林西县法院,声称,董某将甲公司赊欠何某的材料费通过诉讼的方式据为己有,涉案的28000元在董某手中持有,原告曾多次索要,董某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何某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立即给付材料费28000元及利息。
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发现:董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助理和项目部会计,于2009年向林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给付其为公司垫付的工程材料款及工资款,其中就包含本案原告何某主张的该笔材料费28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甲公司未到庭,董某持有被告甲公司为何某出具的赊欠材料款28000元的欠条,林西县法院于2009年10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甲公司给付董某垫付的材料款、工资和欠款等。董某依据生效判决已经取得了判决款项,其中就包含材料款28000元。
在法庭审理何某与董某一案时,董某承认自己并未向何某垫付过28000元材料款,也未经何某同意而自行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可以认定董某在与甲公司的债权纠纷庭审中作出了虚假陈述。因董某向法庭恶意虚假陈述,误导法庭查明事实方向,其行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侵害了他人利益,导致司法资源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林西县法院对被告董某处以2万元罚款。
据悉,这是该院针对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是该院加大对诉讼中非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民事诉讼诚信机制建设的又一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