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某制冷设备经销部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制冷设备经销部与被告王某签订《冷库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冷库项目采购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为被告王某预付定金1万元,设备进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货款3万元,剩余款项2.5万元,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被告于三日内付清尾款给原告。原告已为被告安装冷库,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货款3万元,剩余款项2.5万元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冷库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被告尚未结清合同剩余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为25000元,故被告应予支付。玉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某制冷设备经销部款项2.5万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