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民生保障“三张网”夯实网格化战疫防线形成接访“新常态”架起检民“连心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两地法院联合举办破产审判业务交流学习班全员上岗战风雪候鸟受伤被困芦苇丛  消防指战员紧急救助自我加压自我革新  推进“三项制度”落实践行为民初心解决“急难愁盼”徒步拉练强体能磨练意志增友谊集中调研走访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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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12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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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某制冷设备经销部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制冷设备经销部与被告王某签订《冷库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冷库项目采购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为被告王某预付定金1万元,设备进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货款3万元,剩余款项2.5万元,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被告于三日内付清尾款给原告。原告已为被告安装冷库,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货款3万元,剩余款项2.5万元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冷库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被告尚未结清合同剩余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为25000元,故被告应予支付。玉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某制冷设备经销部款项2.5万元。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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