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张丽赵鹏)驾车途中发生车辆刮蹭,交涉过程发现对方司机涉嫌酒驾。原本可以通过报警就能解决的小问题,被告人郭某、罗某却萌发了“敲竹杠”的歹意。没想到,竹杠没敲成,反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被告人郭某的小轿车行驶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汽车南站附近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被告人罗宇发现被害人李某系酒后驾驶车辆,便电话告知被告人郭某相关情况。随后,被告人郭某驾驶车辆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罗某以报警处理事故相要挟,向被害人李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罗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