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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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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薛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薛淑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1月5日

谢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与被告谢巴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150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宁吉友: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787号原告李东与被告宁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吉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东建房施工款7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31元,本息合计8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任长发、白林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40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14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14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田润虎、刘秀芳、刘建平、马永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56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45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45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马永平、张林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523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52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52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刘建平、尹素英、田润虎、马永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565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9)内0105执45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19)内0105执45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王四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与被执行人任银才、刘文女、董治强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438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34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为(2020)内0105执34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邬兰英、刘官军、云枝叶、王二拉、范瑞梅、王银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619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20)内0105执26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为(2020)内0105执261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李江波:

原告云威俊与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诚房地产公司”)、李江波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波签订的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小区6号楼-3-160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009114)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江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李江波:

原告赵文军与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诚房地产公司”)、李江波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江波签订的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小区6号楼-4-160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009117)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江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杨宝民:

本院受理原告修永生诉你与乔元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11月5日

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丽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亚丽所欠工程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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