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贺羊换: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了《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2507340元整,现依照该《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的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2507340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方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通 知
王雪梅: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了3份《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1176600元整,1412100元整;823200元整,现依照该《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的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1176600元,1412100元,823200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方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通 知
张在琴: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3份《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和2013年12月2日签订了4份《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2013年1月21日签订《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其中2012年12月5日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2013480元整;1135120元;1062040元;和2013年12月2日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628040元整;673680元;1064560元;628040元;和2013年1月21日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1410640元;现依照该《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的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2013480元;1135120元;1062040元;628040元;673680元;1064560元;628040元;1410640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方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遗失声明
赛罕区税务局税务检查证遗失,登报名单如下:
王桂英-内税征150105191127
张文玮-内税征150105191002
樊雷-内税征150105191133
程淑芝-内税征150105191023
母凤鸣-内税征150105191024
李莉-内税征150105191025
云爱风-内税征150105191035
曹彬-内税征150105191015
李杰-内税征150105191019
马文君-内税征150105191031
陈华-内税征150105191060
南海燕-内税征150105191059
张妙珍-内税征150105191064
张淑英-内税征150105191069
贾忠海-内税征150105191051
闻爱梅-内税征150105191073
李文英-内税征150105191109
刘彩云-内税征150105191100
王强-内税征150105191095
赛罕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27日
■仲裁公告
赵敏(身份证号15022319890212272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4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9]第417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云雪,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