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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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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东生:

本院受理安海平申请执行梁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代秀芝: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代秀芝、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代秀芝、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2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鲁:

本院受理吕绥生申请执行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3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郭锐: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苏伟、连海芳:

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苏伟、连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苏伟、连海芳所有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面积140.95㎡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以制作评估、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和林格尔县法院司法鉴定室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5日下午3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6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未领取视为送达。评估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朱风侠:

本院受理上诉人柳彦春与被上诉人李俊生朱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白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宋振国诉被告白俊芳(2021)内0125民初586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赵福华: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刘庆、牛军伟、陈佩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刘庆、牛军伟、陈佩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内0207民初17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李强、冯永芳、李继东、杨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冯永芳,李继东,杨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刘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被告刘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路产损失1698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刘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李拉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李拉顺、王保贝、王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阿如汗诉被告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阿如汗借款本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苏博:

本院受理原告维娜诉被告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维娜借款本金196000元,借款利息50960元,并以借款本金19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4月2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维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王茹峰、梁璐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茹峰、梁璐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茹峰、梁璐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794.18元(截止2019年12月27日),共计54794.18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王茹峰、梁璐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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