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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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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祺、内蒙古科恩美生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晔诉被告郭家祺、内蒙古科恩美生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科恩美生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郭家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晔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5049元(截至2021年4月11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继续支付利息从2021年4月1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霍美丽、李云霞、刘建艺、张强强、董贵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美丽、李云霞、刘建艺、张强强、董贵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霍美丽、李云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304.48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7月7日,逾期利息为52206.52元,本息共计92511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1年7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刘建艺、张强强、董贵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五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马腾:

本院受理原告郑要珍诉被告马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132.94元(自2019年8月24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7月9日),实际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及本金合计为24132.94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王艺: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高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艺、高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694.79元,期内利息7441.21元,本息合计61136元;2依法要求被告王艺、高琦依照合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2月25日起,以本金53694.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截止到2021年7月12日的逾期利息为30677.54元)合计:91813.54元;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王艺、高琦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史猛虎诉被告邵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忠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猛虎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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