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乌海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高继东与被申请人乌海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十五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减资公告
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 A13T9KG2U)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减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特此公告。
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2日
公告
尊敬的尚城郦景业主您好:
您购买的我公司炜业尚城郦景2-23号楼小区车位,现通知您于2021年10月25日-11月6日交付使用,望您准时到尚城郦景进行选择。我们将按照楼栋收据时间的前后顺序进行选择(化债业主:以炜业地产财务出具的收据为准;如同一套房屋之前在公司/个人名下,后期变更在其他人个人名下,以最后确定业主的收据时间为准;销售业主:依据首付款收据时间进行选择,如同一套房屋进行更名,以更名后最终确定业主的收据时间为准),如您未到现场选购,视为您自动放弃,待所有业主选择完成后再进行选择。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2日
通知
郭海娃 (身份证号1526291967011):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内蒙古信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你购买型号为CS95的长安轿车一辆,车款为167900元,你仅通过贷款方式支付了130000元,剩余车款一直未付。该车辆的手续已经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齐备,但你至今不来取车。限你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内蒙古信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付剩余的购车款37900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31日至今的停车、保管等费用。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内蒙古信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履行减损义务即不再保留你所购买的车辆,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均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信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