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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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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寿良、陈春连、陈进达、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春连”应为“陆春连”,特此更正。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通知

李伟: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1967000元整,现依照该《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的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1967000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方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2日

通知

刘天成: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1138760元整,现依照该《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的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1138760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方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2日

通知

田虹:

你作为乙方与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签订了《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你方一直未付双方约定的房款1288650元整,现依照该《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第五条的约定,通知你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售楼中心交付《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的购房款1288650元,并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应手续,若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事宜,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保留你方所认购之房屋,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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