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2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5

分类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通 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石悦(身份证号码:150204198908280010):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5号楼1单元27层2701#房屋,房屋面积127.7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047.88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5日

■通 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李海霞(身份证号码:150103198005251022):

您与我公司于2012年6月17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5号楼2单元17层1703#房屋,房屋面积164.4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047.88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5日

■通 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郭秀清(身份证号码:152628197411111000):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5号楼3单元25层2502#房屋,房屋面积164.4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186.62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5日

■通 知

恒泰盛都B区购房业主图雅(身份证号码:150102197710142066):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5月11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年/月/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5号楼3单元28层2802#房屋,房屋面积164.4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067.83元/平方米,您已于/年/月/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今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及所有购房款收据到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或将根据《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相关约定内容,以您欠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如我公司选择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则我公司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5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仁者寿青春湖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洪辉、杨敏2人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12月23日9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15日

■公 告

内蒙古华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9115010M A0N Q BYY47)即将注销登记,对注销登记前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有在我单位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可持合法手续到我单位联系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速来本单位办理,特此公告。

内蒙古华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